獲得房屋征收補償款后,消失18年且被法院已判決離婚的前妻突然出現,起訴要求平分征收補償款。日前,湖南省益陽市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,判決被告劉某支付前妻李某房屋征收補償款總額的40%。
1984年,李某、劉某登記結婚,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。1992年,雙方將婚內購置的磚瓦平房加建為二層樓房。2003年,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沒有回家,一直音訊全無。2009年,丈夫劉某向法院起訴離婚。因李某下落不明,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準許離婚,離婚判決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。2018年,劉某對住宅進行改造、裝修,支付維修費14000元。2021年4月,李某、劉某原來居住的房屋被征收,共獲得各類補償款56萬余元。同年6月,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現,并向大通湖管理區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。劉某辯稱已判決雙方離婚多年,應視為李某早已放棄財產分割權利。
大通湖管理區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征收房屋屬李某、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,李某、劉某在離婚時沒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,但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棄了財產分割的權利,故對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,應予支持。在該房屋被征收前,李某、劉某作為房屋共有人,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,但李某在2003年擅自離家出走后,沒有履行對共有物的管理義務,故應在房屋拆遷補償款內先行扣除維護費用后,剩余54萬余元再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。另外,李某在離家出走至劉某起訴離婚期間,長期杳無音信、下落不明,沒有盡到家庭義務,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劉某予以適當照顧。法院遂判決由劉某支付李某房屋拆遷補償款總額的40%,即21萬余元。李某不服一審判決,提出上訴。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,依法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民事權利的放棄需有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,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。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、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,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。在離婚訴訟或者協議離婚時,雙方如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,在無明確約定或者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,不能推定當事人放棄了財產的分割權利?!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八十三條規定,離婚后,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,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。
離婚后對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,處理原則與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一致。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后,按照照顧婦女、子女和無過錯方原則對財產進行分割。如果一方存在惡意隱藏、轉移財產等情形,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少分或不分。
同時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三百條規定,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。第三百零二條規定,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,有約定的,按照其約定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,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。